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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由第三方出具審核報告可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jù)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09-29 10:10:33點擊:454

    閱讀提示: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是支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據(jù)。實踐中,發(fā)包人通常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結算審核,關于第三方審核報告能否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jù),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情形予以區(qū)別對待。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則典型案例對該問題予以研討。



    裁判要旨

    第三方為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出具《審核報告》,經(jīng)發(fā)包方與承包方蓋章確認的,可以作為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jù)。



    案情簡介

    一、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

    二、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位于洛陽市洛龍區(qū)開元大道的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


    三、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雙方對工期、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工程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場施工。


    四、施工期間,因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送達聯(lián)系函,請求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相應損失。


    五、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


    六、2014年11月3日,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結算審核報告》。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別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加蓋公章并簽字確認。


    七、中天公司以恒和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欠付工程款。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第三款 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zhì)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jīng)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xié)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法院判決

    關于案涉《審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是否應當作為認定案涉工程價款的依據(jù)的問題


    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恒和公司與中天公司簽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恒和公司與德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2014年11月3日,德匯公司出具《審核報告》,王峰波在該《審核報告》上簽字并加蓋恒和公司印章。王峰波代表恒和公司從事的上述行為均發(fā)生在其擔任恒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上述行為的法律后果均應由恒和公司承受。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中天公司依約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恒和公司也已向中天公司支付工程價款9500萬。恒和公司未否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性。本案審理過程中,恒和公司亦認可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加蓋的恒和公司印章與《審核報告》上的印章系同一枚印章。故恒和公司關于《審核報告》上恒和公司印章并非其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印章,不能代表恒和公司的真實意思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恒和公司與德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項目提供的造價咨詢服務是“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案涉《審核報告》第四項審核說明第1點載明“本次審核按照完成主樓及裙樓主體結構封頂并全部竣工驗收考慮,進行結算審核”。《審核報告》的審核依據(jù)既包含了雙方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包含了中天公司編制的《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結算書》等。恒和公司關于案涉《審核報告》是預算報告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的主張不能成立。恒和公司未提交案涉工程質(zhì)量存在問題的初步證據(jù)。一審期間,恒和公司亦未對案涉工程質(zhì)量提出異議。二審庭審結束后,恒和公司才向本院郵寄提交《工程質(zhì)量鑒定申請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提出的工程質(zhì)量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恒和公司以案涉工程質(zhì)量問題未查明,不應確認應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德匯公司根據(jù)恒和公司的委托,于2014年11月3日對案涉工程造價出具《審核報告》。中天公司、恒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簽字并蓋章確認,說明雙方已經(jīng)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jīng)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xié)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故對恒和公司提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一審判決恒和公司就案涉已完工工程向中天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并無不當。恒和公司與中天公司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因甲方(恒和公司)或政府部門等非乙方(中天公司)原因造成本項目不能獲得中州杯等獎項,本合同第14.1條款中約定的總價款優(yōu)惠點4%調(diào)整為0%,即不優(yōu)惠。截止本案一審庭審結束時,恒和公司對于案涉工程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xù),導致案涉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且恒和公司拖延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案涉工程停工。恒和公司對案涉工程未獲得中州杯等獎項存在較大過錯。恒和公司關于《審核報告》未按約定下浮4%,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天公司2014年12月1日向焦作中院提交《關于恒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lián)系函》目的是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并非向恒和公司確認已完工工程價款,不能推翻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實。德匯公司根據(jù)恒和公司的委托,依據(jù)三方對審的結果,向恒和公司出具《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并據(jù)此出具最終的《審核報告》?!秵畏皆靸r測算分析表》和《審核報告》中的數(shù)據(jù)一致。一審判決將《審核報告》和《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并無不當。綜上,恒和公司關于一審判決將《審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民事判決書]


    —END—


    內(nèi)容來源: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編寫,工程造價管理

    文章來源:中銀咨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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